April Hughes v.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1401_20211206-argument

知识 美国最高法院口头辩论-SCOTUS Oral Argumen... 第30期 2022-10-06 创建 播放:334

介绍: April Hughes v.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受托人义务不简单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巴雷特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主旨: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独立于参与者的选择权,即使合乎参与者意愿的投资产品已经包含在计划中,如果受托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不符合谨慎原则的投资产品移出计划之外,则同样违反谨慎义...

介绍: April Hughes v.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受托人义务不简单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巴雷特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主旨: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独立于参与者的选择权,即使合乎参与者意愿的投资产品已经包含在计划中,如果受托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不符合谨慎原则的投资产品移出计划之外,则同样违反谨慎义务。

3.受托人义务不简单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104(a)(1)(B)节规定了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即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像一个熟悉该等事项并以类似身份行事的谨慎的人在为性质和目标类似的企业经营时一样,行使注意、技能、审慎和尽职。

在蒂布尔案中,大法官们就已明确,即使是参与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固定缴款计划,计划受托人仍有义务对投资产品进行独立评估,以确定哪些投资产品可以被谨慎地纳入计划的投资菜单之中。回到本案,大法官们仍然坚持自己曾经的立场: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独立于参与者的选择权,即使合乎参与者意愿或者费用低的投资产品已经包含在计划中,如果受托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不符合谨慎原则或者费用过高的投资产品移出计划之外,则同样违反谨慎义务。

大法官们认为上诉法院错误依赖参与者对投资的最终选择权来为受托人不谨慎的决定开脱。大法官们表示蒂布尔案确立的“受托人负有持续监测投资产品义务” 的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本案。

4.是否违背义务须重审

鉴于上诉法院误解了谨慎义务的内核,大法官们决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上诉法院回归案件事实,适用在阿什克罗夫特案[2]和贝尔大西洋公司案[3]中确立的标准,重新审视休斯对西北大学的指控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即西北大学是否违背了在蒂布尔案中确定的谨慎义务。

大法官们提醒,谨慎义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义务人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因此,在作出判断前有必要针对特定背景进行适当调查。有时,面临两难的局势,受托人不得不作出权衡取舍,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受托人基于经验和专业能力所做的合理判断给与足够的尊重。

[1] Tibble v. Edison Int’l, 575 U. S. 523, 530 (2015).

[2] Ashcroft v. Iqbal, 556 U. S. 662 (2009).

[3]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550 U. S. 544 (2007).

本篇译述作者:焦颖 载“法与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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